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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绍学院研〔2013〕1号)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3日 18:45    点击次数:

各学院、各相关学科组织:

为有效推进“申硕”工作,自2005年以来学校予以投入、相关学科和学院积极配合开展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至今已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173人、培养兼职硕导77人,有力促进了学校“申硕”和学科建设。

2013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14年开始可以正式招收硕士研究生。鉴于学校教学资源有限、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责任重等因素,报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对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必须有相关高校或研究机构与我校相关学院正式签订的协议,正式聘任我校教师为兼职硕导。所签协议和相关材料送交我校研究生处备案。否则,则是教师自行兼任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导师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二、为支持学位点建设,列入《绍兴文理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2012-2020)》中2013-2020年重点建设的学术性硕士学位点学科(数学、物理学、土木工程、 机械工程、生物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纺织科学与工程、教育学)和2012-2015年重点建设的专业硕士学位点(国际商务、教育、工程[纺织]、工程[土木]、护理)可以在2014-2015年继续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学校现有硕士点学科和其他学科不再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教师可以自行兼任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导师,但学校不接受其所带研究生来校住宿学习。

对上述2014-2015年继续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要求如下:

1.应兼顾效益,一般只在承担在研国家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理工医学科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20万元以上)的教师中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原则上每人每年带研究生为1人。

2.各学科每年5月将经学院审核同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数量告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联系学工部门提前安排学生来校事宜。

三、对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中的导师教学工作量津贴、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学生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具体如下:

1.从2014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学校不再向全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支付教学工作量津贴、不再向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发科研成果奖励。

2.从2014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联合培养研究生须按学校相应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可以由导师或学生负担。

四、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联合培养研究生每月的助学金、助研津贴须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行财教[2013]19号)执行。助学金提高到每生每月500元,经费可以由重点学科经费或学科组织经费承担,具体由各学科、学院根据实际自行商定。助研津贴由导师课题经费承担,标准为:理工医科每生每月不少于200元、人文社科每生每月不少于100元。

五、对目前已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各导师和学院必须善始善终做好相关教育、培养等工作,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联合培养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六、中国语言文学、化学、工商管理等3个硕士点学科于2010-2013年每年挂靠浙江师范大学和宁波大学开展了试招研究生,试招研究生不属于上述的联合培养研究生。3个硕士点学科及学院必须高度重视试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学安排、导师选配、学生管理等,确保试招研究生培养质量。试招研究生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导师教学工作量津贴、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学生助研津贴等按原办法执行。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试招研究生的助学金增加到每生每月500元,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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