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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5日 09:45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搭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平台,增强研究生实践动手和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主要指与本校学位点专业相关的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

第二条 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基地研究生)主要指学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或导师推荐、学校同意、基地单位接受,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其管理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关于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协议,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据协议进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四条 基地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校相关学院人员共同组成。管委会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基地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管理经验和基地研究生培养经验。

三、导 师

第六条 基地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分别配备基地导师与学校导师。双方导师应互相配合与合作,及时沟通,交流研究生培养、科研活动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地期间,基地导师为责任导师,其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的研究等工作;

(二)组织研究生参与有关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四)负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协助做好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住宿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六)保持与学校导师紧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

(七)协助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八)基地培养结束后对研究生给出鉴定意见。

第八条 学校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与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生课程学习与研究方法的指导;

(二)保持与基地导师紧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

(三)协助基地导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四)做好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

(五)与基地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六)负责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九条 基地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学位点所在学院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导师遴选、聘任与管理。基地相关人员在承诺承担相应的指导研究生任务的前提下,方可申报学校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四、学生及培养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进入基地进行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工作。进入基地后学籍仍然是绍兴文理学院在册研究生,并且继续享受规定学制范围内相应类别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及科研工作实际情况,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专业)领域中的发展方向,重点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重视和加强学生在科研动手能力方面的训练,在实际生产与科研实践中不断积累应用研究的经验。

第十三条 在基地培养期间,基地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

(一)在基地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科研实践和工程实践情况,制定个人在基地期间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二)按照导师要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结合所学专业进行科研实践或工程实践,和基地导师一起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科研实践;

(三)并承担基地依托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参加一定的学术活动。每周至少向基地导师汇报一次学习、科研、工作等情况;每两周至少与学校导师联系一次,汇报学习、科研情况。每两个月撰写一份报告,对阶段性学习、科研情况进行总结。在基地培养结束后,须提交个人工作总结。

(四)自觉遵守基地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基地组织生活。

五、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的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 费

第十五条 学位点学院设立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学位点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经费中列出一定比例作为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二是从有条件的基地依托单位筹措资金作为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相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导师、基地管理人员的工作津贴,研究生的交通补贴、保险等。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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