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和方法
(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家评价、教学对象评价为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考核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程序、方法、技术,实施教学考核,达到考核目的;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包括教师自评、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和学位点评价四部分,各部分所占权重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处是组织实施研究生教学质量考核的职能机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学期设计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
(二)将校督导组对课程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相关二级学院;
(三)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指导性改进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处组织成立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每年面向全校聘任。督导依据研究生处发布的考核方案,进行听课和考评,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评价。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按学期进行,考核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教学周期内对不同的课程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生评教主要从教师课前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对于目前授课人数少于6人的专业小班课程暂时不采用学生评教方式。
第七条 学生评教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后进行,可采用问卷考核。每门课程原则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评学生评教,其评教结果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师自评、学位点评价、督导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学生评教同时进行。
第九条 各相关学院汇总教师自评、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和学位点评价,最终确定各课程教师研究生课程质量考核等级,并按学期形成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报告。
第十条 教学质量分为五个等次:A,优秀(90分以上);B,良好(80—89);C,中等(70—79);D,合格(60—69);E,不合格(59分以下)。B级及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二级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80%,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30%。C、D和E级均不定比例。
第十一条 出现Ⅲ级教学事故,考核等级不得定为A级。出现Ⅱ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或Ⅲ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的教师,考核等级定为D级。出现Ⅰ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的,考核等级定为E级。
第十二条 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考核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原则上对于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一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学院研究生课程质量考核办法。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