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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绍学院办发〔2017〕46号)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3日 15:25    点击次数: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类型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必修环节等三种类型。  

二、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按《绍兴文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绍学院发〔2017〕94号)和《绍兴文理学院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绍学院发〔2017〕95号)执行。每个学位点可设相应的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课程和必修环节设置由学院具体负责。  

三、选课

   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择课程。  

四、开课与排课

   (一)开课计划以研究生选课情况为依据。  

   (二)5人以下(不含5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班教学,可以采用阅读研讨、教师指导等方式。若因招生等客观原因,5人以下学位课程需开班,应征得研究生处同意。  

   (三)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3-4周内,进行下一学期排课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安排全校性公共课,学院负责安排本学院各专业的专业课程、选修课,并将课程安排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非本院教师主讲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由开课学院的研究生秘书将课程要求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协调,请相关学院安排。  

五、课程教学

   (一)按培养方案要求,课程教学一般应在1.5年内全部完成。必修环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中,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完成,专业实践一般在第四或第五学期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为2-3个月。  

   (二)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任课教师要将授课计划、考试情况登记表,交所在学院2份。  

   (三)教学大纲内容:课程要求、目的、选用教材、参考书目、主要内容、课时分配、实验、作业、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  

   (四)教材选用由学院负责,一般应首选教育部推荐的硕士生教学专用教材,提倡选用外文原版教材。  

   (五)授课可采用课堂讲授、讲授与自学、讲授与讨论、讲授与实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自学、实验等多种方式。  

   (六)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实践环节等课程的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开课,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授课时间或地点的,应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提前3天报研究生处审批。开课学院应及时将调、停课信息通知学生。  

六、课程考核

   (一)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位课程应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合格,试卷A、B卷各1份。选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课程论文、大作业、报告等多种形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合格,试卷A、B卷各1份。    

   (三)研究生处负责协调安排公共课考试,学院负责专业课考试安排。  

   (四)必修环节考核方式结合具体修课形式确定,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制评定。  

   (五)开课学院于考核前1周将“成绩登记表”送至任课教师。课程考核后1周内,任课教师将考试成绩输入“课程成绩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并打印2份,签字后分别交开课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  

   (六)补考、缓考、重修  

1.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课程考试者或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视具体情况申请补考、缓考或重修。

2.关于补考、缓考、重修的事项,参照《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七、教学纪律

   (一)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  

   (二)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绍学院发〔2016〕66号)。  

   (三)研究生应严格执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绍学院发〔2009〕114号)有关内容。  

   (四)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成绩记为0”,在备注中记载“作弊”。  

八、成绩管理

   (一)研究生考核成绩采取研究生处和学院分级管理。  

   (二)学校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的成绩信息全校共享。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查阅成绩,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受理;毕业后查阅成绩,由研究生处负责受理。  

   (四)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成绩总表”的打印与存档工作,学院负责审核。  

   (五)研究生出国等有关成绩证明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  

九、教学质量评价

   (一)教学质量评价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结果汇总,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包括研究生评教、教师自评和教师评教三部分。教师评教包括督导组、学院和研究生处分别组织的教学检查。  

   (三)研究生评教安排在课程开课的下一学期选课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教师自评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教师评教根据实际安排在教学期间进行。  

   (四)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可作为研究生导师及任课教师续聘、学位点教学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十、教学档案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记分册、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等交开课学院,由研究生秘书负责将以上材料及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档案整理并归档。

十一、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89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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