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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9号)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5日 15: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国(境)外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执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硕士留学研究生培养

第三条 硕士留学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在校年限2-5年。

绍兴文理学院学术型硕士(学制2.5-3年)应修满34-36学分,专业型硕士生(学制2.5年)应修满32学分。

第四条 各学科可参照同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拟定专门的硕士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留学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我校培养的留学研究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批准,留学研究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生源所在地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留学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须在我校进行。

第六条 留学研究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公共学位课程。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处组织开设。

特殊专业或本科在中国修读者,可申请免修此两门课程;在中国生活或工作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课程;在中国已修读过同类同级别汉语课程者,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通过HSK4级考试的留学研究生,可凭成绩证书申请免修《汉语》课程。以上申请者均需向研究生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是否安排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由各学科确定。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的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和学位申请与授予办法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学位申请与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我校各有关学科、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位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留学研究生独立完成。

论文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论文预答辩与双盲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并在此库中随机选择评阅专家。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论文答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撰写格式应严格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我校为留学研究生颁发的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2016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同类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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