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以及我校有关研究生、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国(境)外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二章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
第三条 凡已取得国(境)外或国内正规大学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到60周岁的国(境)外人士均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条 留学研究生新生的录取资格由外事处和二级学院联合审定,录取名单确定后由外事处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研究生处负责编排学号并发送各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五条 留学研究生新生凭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外事处注册、到所在学院报到,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外事处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留学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复查要求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由研究生处发放。
第四章 注册、考勤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注册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休学、终止学籍和退学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外事处负责将学生休学的情况上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外事处负责将学生终止学籍、退学的情况上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奖励、惩处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学校留学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学院申报,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实施。奖惩结果由外事处和研究生处分别归档,并通报所在学院。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相关材料由外事处报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并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八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学制、学习年限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留学研究生导师应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和个人学习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方式规定如下:
(一)留学研究生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与国内学生一致。
(二)《中国概况》为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是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
(三)留学研究生的第一外语为汉语,《汉语》为必修课。留学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通过HSK4级考试的留学研究生,可以凭成绩证书申请免修汉语课程。留学研究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
(四)留学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学分如不足,可用其他专业课程学分替代。在以前学历阶段学过《中国概况》课程的留学研究生可学习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五)留学研究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要求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导师同意,留学研究生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可采用英语授课。汉语授课的留学研究生如汉语水平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参加相应的语言课程,达到一定的语言能力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七)留学研究生的各门课程成绩由学院登录到学校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原则上与国内研究生相同。
第十章 毕业、结业
第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将申请学位的留学研究生毕业生名单书面上报研究生处,学校审定后统一发放。结业生和肄业生分别发给学校印制的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按照学校规定格式提供,中英文各一份并盖章。留学研究生的中文学位证书和中文成绩单的复印件由研究生处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位论文由各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的涉外事务管理(出入境手续、居留证办理和延长等)由外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6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研究生处和外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