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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绍学院发〔2019〕12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14:08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毕业生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绍兴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四条 研究生根据所申请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其学术水平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或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申请人的论文和成果符合下列规定,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型硕士申请人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录用)1 项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不包括论文集)、专著、译著、专利等,教材除外。若无相应科研成果,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评阅成绩均须在80 分及以上;

 

(二)专业硕士申请人须符合相应门类(领域)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的论文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并经查实者。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或反映作者运用所学专业理论与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四)开题报告后,用于硕士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五)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新方法,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一般应用汉语撰写(外国语相关专业除外)。

 

(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创新和使用价值,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门类。学位论文可以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研究报告、应用研究、产品研发(设计)等形式。

 

(七)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有一定的实践研究工作量。学位论文字数,各学位点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选题和论文形式确定,符合相应门类(领域)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第三章论文预答辩与双盲评审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答辩初稿。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研究生要在本学

 

位点作预答辩,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申请表》。

 

第八条 研究生处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符合《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要求的论文进行送审评阅。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聘请不少于2 名(一般为2 名)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送审,由研究生处采取双盲方法送审评阅,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二)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参考以下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选题意义和实用价值;(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3)文献综述;(4)研究与设计能力;(5)写作规范和逻辑性;(6)采用资料、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可靠性;(7)论文创新之处;(8)论文总体评价;(9)论文评阅结论。

 

(三)评阅人对研究生论文的学术评语,是评价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依据。(1)如评阅人的评语均为肯定,则论文进入答辩环节;(2)如有评阅人认为学位论文基本合格、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研究生须进行相应修改或答复,经导师同意后进入答辩环节;(3)如有一名评阅人评语为否定意见,则不能参加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4)如两名评阅人评语均为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四)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处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四章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各研究方向组成,成员名单由导师及学院共同商量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 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数须是单数,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导师不可作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答辩秘书一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学院在答辩前一周送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答辩前审阅论文,按时出席论文答辩,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参加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四)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论文答辩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视为通过。

 

(六)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同时,仍可以作出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在研究生完成相应的修改完善后,经导师和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学校方可给其颁发学位证书。

 

(七)论文答辩委员会有权作出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所在学院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

 

(九)若申请人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在十天内向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校研究生处。

 

(十)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学院在每年一月、五月组织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须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十一)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程序

 

1.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宣布答辩程序。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20 分钟)。

 

3.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旁听者可以提问。

 

4.研究生回答答辩委员及专家的提问。

 

5.论文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投票。

 

6.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第五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

 

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各学位点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研究生处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论文学术评阅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申请书;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通过的票数超过与会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填写在《硕士学位申请书》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三月、六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投票方式表决,赞成通过的票数超过与会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不通过的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也可以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六章延期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参加论文答辩,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但符合《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者,可延期毕业。在延长期限内,研究生的论文检测、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环节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延期毕业研究生按规定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 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绍学院发〔201793 号)同时废止,其他先行文件与本细则内容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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