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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国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反邪教基本常识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4日 10:21    点击次数: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其基本内容: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的反映。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表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尊重外国人的宗教信仰。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制止非法,打击犯罪。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要制止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非法活动,对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

四、反邪教基本常识

1.准确识别邪教,提高防范能力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一般来说,邪教组织具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在信徒中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二是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对信徒进行严酷的精神控制;三是大肆编造传播以“末日轮”为核心的歪理邪说;四是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五是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

2.了解邪教危害,增强防范意识

邪教是一种“社会毒瘤”,其危害性是多方面的:邪教教主大多有政治野心,对抗社会,对抗政府,妄图推翻国家政权;邪教组织视生命如儿戏,有的挑唆、暗示其信徒自戕生命,有的吹嘘教主如何神奇,能治各种疑难杂症,使众多信徒有病不就医,最终贻误病情,导致死亡;邪教组织以出售学习资料、要求成员“奉献”等各种名义骗取钱财,用于自身的挥霍和从事邪教活动;邪教组织的头目们口口声声行善积德,实际上却流氓成性,多数邪教头目借着"神"的名义奸淫玩弄女性,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采用散发宣传品、打电话、发传真、网上传播等形式,肆意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3.自觉远离邪教,坚决抵制邪教

一是要不听、不信、不传。不听邪教的宣传,不相信邪教的鬼话,更不要帮着邪教去传播。如果发现自己的父母、亲友、同学信了邪教,要从关心、帮助他们的角度,提醒他们千万别上当,引导他们远离邪教。如果家里突然出现所谓闹鬼或“神灵”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及时揭穿其鬼把戏,抓住捣乱者,投送公安机关。对于不怀好意的人给予的小恩小惠,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二是要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见到邪教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赶紧向公安机关报告,不然的话,邪教组织还会到其他地方骗人,骗不了你,还可能去骗别人。

三是要正确对待人生坎坷。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矛盾和挫折,必须要正确处理和对待。遇到不顺心的事,如身体不好、学习成绩不稳定、暂行找不到工作等,感到压力很大时,要特别警惕不要误入邪教泥潭,而是要相信科学,调整心态,树立信心,努力克服困难,

四是要运用法律武器拒绝邪教。依法打击邪教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但是,参加邪教活动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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