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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绍学院发〔2016〕217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1日 10:12    点击次数:

为表彰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

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为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两类。

二、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的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当选者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担任研究生干部半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毕业前最后一学年评定,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违纪处分者、延期毕业或当学年休学者,不得参评。

2.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第一作者、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一篇相关专业论文。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在规定学制内,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两次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卓越奖学金、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等同于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二等奖等同于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同一年度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为同一人者,只计一次。

5.如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则撤销其所获“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三、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定对象为在学院、书院的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 研究生会、班级及各类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

在学院所属组织和各类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0%。 在书院所属组织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书院负责评定,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0%。学院、书院所推选人员不得重复。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评定,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推荐产生。

四、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办法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提交发表论文(著作)、获奖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如实介绍和评价现实表现情况。

(三)各学院和书院建立相应评审小组,在全面审阅研究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论文及科研成果和指导教师推荐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名单。

(四)各学院和书院的评选结果必须公示三个工作日,及时听取学生意见。如有学生对评审结果或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应进行复议,并及时给予反馈。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

五、研究生荣誉称号的奖励办法

(一)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登记 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由浙江省教育厅发给证书,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本办法经2016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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