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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与学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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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在校的学术性学会、研究会的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5〕162号)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5日 09:14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各级学术性学会(研究会)挂靠我校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学校加大对外学术交流、促进地方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挂靠在我校的各级学术性学会、研究会的管理,理顺学校与所挂靠学会(研究会)的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挂靠我校的市级及以上学术性学会、研究会。

第三条 挂靠我校的学会、研究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建立,有健全的组织,有切实可行的章程;

2.与我校学科建设有直接关系,对于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意义重大;

3.我校在岗在职人员在学会(研究会)中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不包括荣誉性职务)。

第四条 凡挂靠我校的各级学会(研究会)应在学科建设处登记备案,由学科建设处统一行使校级管理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接受学术性学会(研究会)的挂靠关系。

第五条 各级学会(研究会)挂靠我校应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1.学会(研究会)提出申请。由相关的学会(研究会)向学科建设处递交要求挂靠的申请书,同时递交学会(研究会)的批准书、章程、组织机构及成员、近三年工作总结等必要材料。

2.学校审批。学科建设处对申请者是否符合挂靠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签订工作协议书。学校与学会(研究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会(研究会)的等级、所承担工作内容、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其对我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性等情况,对省级及以上学会(研究会)酌情划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学会(研究会)须按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使用所划拨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七条 学校对省级及以上学会(研究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配备专职的学术岗或非学术岗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会(研究会)须按章程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学术工作,自觉完成与学校协议的工作责任和目标。

1.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做好登记、年检、换届等工作。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自动终止挂靠关系。

2.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当年工作对我校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科研与服务地方中的作用,以及存在问题。连续两年不递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则视为自动终止挂靠关系。

3.对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按章程履行职责、对我校学科建设促进成效不明显的学会(研究会),学校可以单方面终止挂靠关系。

第九条学会(研究会)在改选或换届中,如果我校不再有在岗在职人员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以上职务,我校原则上与该学会(研究会)终止挂靠关系。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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