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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实施办法(试行)(绍学院研〔2015〕2号)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1日 10:29    点击次数:

为资助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类别

1.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符合《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4〕40号)申请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2.资助类别

《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中所列的交换生、交流生。其中,交换生的学习时间至少为一学期,交流生的学习时间至少为1个月。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交换学习或交流学习的资助。

二、资助经费与额度

研究生可以申请“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专项资助”。

同时,学校设立“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专项资助”,经费额度为:交换生一次性资助额为:欧美地区0.5万元、亚洲地区0.3万元。

交流生一次性资助额为:欧美地区0.3万元、亚洲地区0.2万元。

三、课程学分认定与学费充抵

1.交换生、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所获得的学分可以认定为该研究生在我校应获得的学分。选课原则、学分认定程序和成绩转换标准按《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执行,每1个学分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8课时。

2.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分认定申请表》由研究生处终审,所核准的学分可以抵扣相应的学费。学费冲抵手续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办理。

四、资助对象选拔程序

1.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研究生申报。研究生本人填写申报表,并经导师同意、学院初审。相关申请程序按《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2.各类资助对象的名额,原则上由研究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比例、派出人员的质量、学习效果等情况综合选拔,并经公示后确定。

3.研究生学业情况由研究生处审核。选课方案经学院和导师审核同意后报外事处复核、研究生处批准。

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各学位点学院应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对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者应给予一定奖励。所需经费在学院研究生培养费或重点学科经费、学科组织经费中列支。

六、其它说明

1.交换生和交流生回国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汇报和研讨,并将书面总结、汇报PPT、相关影像资料等交研究生处存档备案。

2.学生如期回国后,由研究生处以一次性补助形式,将资助经费和学分认定充抵学费额打入学生经费卡。

2.本办法自2015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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