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进一步拓宽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渠道,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对外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规范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基本原则
本办法中的“兼职硕导”,是指校外人员兼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聘任的基本原则是:
1.遵循“实用、精干、互补、高效”原则,促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
2.兼职硕导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万人、国家千人、国家青年千人、长江学者、国家杰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工程人才、国家教育名师及其他国家级人才,下同。)、省级人才(包括:省特级专家、省千人、省高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下同。)可以担任第一指导教师,由学院再配第二指导教师协助其工作。
3.若确需与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生工作,双方单位应另行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二、聘任条件
兼职硕导分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聘任工作应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授予权所属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内进行,兼职硕导申请人其研究方向应与所申请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若干研究方向一致。
(一)专业类型兼职硕导
1.思想素质好,治学严谨,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开出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且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的研究。
3.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二)其他类型兼职硕导
1.热心我校的研究生教育事业,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或来自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
2.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应专业领域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3.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专业类型兼职硕导
1.承担师资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和校外专业实践、实习工作。
3.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4.为学位点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其他类型兼职硕导
1.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承担校外专业实践、实习指导工作。
4.为学校的对外交流、校企协作、师生实验与实习等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四、聘任程序
(一)兼职硕导聘任的程序为:
1.本人申请。由具备条件的申请者本人向学位点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学院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硕导聘任条件和本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将同意推荐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3.学校核准。研究生处经审核后将名单报学校审定,发文公布。
(二)兼职硕导一般由所在学院举行聘任仪式。必要时也可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
五、管理和考核
(一)所在学院应与兼职硕导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兼职导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等。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一份留存所在学院,一份受聘人保留。如在学校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学院未与兼职硕导签订工作合同,则视为解聘。
(二)所在学院是兼职硕导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兼职硕导的作用。
1.学院要加强与所聘兼职硕导的联系,对新聘任的兼职硕导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每年12月底前,学院应根据工作合同对兼职硕导进行考核及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工作合同将被终止。
(三)兼职硕导应认真学习掌握研究生的培养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指导水平。
(四)兼职硕导在聘期结束前3个月应提交“绍兴文理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工作总结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兼职硕导参与培养硕士生的情况进行考核及评价。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我校兼职硕导。
(五)兼职硕导在聘任期内可以使用“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生导师”称号,聘任期满后自动失去我校硕导身份。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和个人意愿,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程序再次申请我校兼职硕导资格。学校在审核时将重点考虑申请人在前一聘期参与培养硕士生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校一般在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兼职硕导聘任工作。
(二)兼职硕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2-3年,自签订工作合同起生效。
(三)聘任兼职硕导所需的经费一般由聘任学院承担。独立承担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兼职硕导,或担任研究生第一指导教师的国家级人才和省级人才,可享受学校外聘教授待遇。
(四)对担任第二指导教师的兼职硕导,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拨导师指导工作量,由学院根据兼职导师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二次分配。
七、本办法经2016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