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学科组织、各部处: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同意,现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术民主,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由本校在职在岗的学术人员代表组成。本机构受校长委托,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工作、学术道德工作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能:
一、审议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校学科、教学、科研与服务地方、人才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制度与措施;
二、审议校内基层学术组织建设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学位点建设方案;
三、评审、推荐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学科、学科基地等学科平台项目;
四、审议学术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评定、聘任办法;
六、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七、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八、受学校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校有代表性的学术人员组成,人数为28-37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须在学科组织成员中产生,除特殊学科外,委员候选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治学严谨。学校领导不担任委员。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可以由各个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院提名、协商推荐、选举等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按照本章程首次建立学术委员会时,随机抽取二分之一的委员,其任期为两年。学术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换,更换委员应达到50%左右。因特殊情况,每年底可以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委员的个别增补或调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投票。秘书长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教授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代表学术委员会履行具体学术管理、学术评审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目前设教学、科研、人才、学术道德等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今后可以根据学术工作发展需要增设其他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教学、科研、人才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互不兼任。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年底可以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变动而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名,负责召集并主持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但不参加投票表决。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的主要职能为: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
1.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2.评审、推荐各级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项目;
3.评审、推荐各级教学创新团队、重点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4.审议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指导专业课程建设、人才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
5.开展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科研工作委员会
1.审议科研和服务地方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2.评审、推荐各级科研课题和科研奖励,评审出版基金项目;
3.审议科研和服务地方的研究课题指南;
4.指导全校科研工作;
5.开展科研和服务地方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人才工作委员会
1.审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和措施;
2.评议、考察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3.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人才人选;
4.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
1.对涉及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必要时可以请校内外专家参与;
3.开展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秘书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与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或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该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科专家库,由全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学术人员和被聘为校内学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组成,可以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或相近一级学科分组。根据目前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专家库中设立一个教学分库,由教学副院长、校级督导、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特色专业负责人、教授职称的专业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等组成。专家库成员是学校相关学术评价的校内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竞争性评审涉及个人的各类项目时,应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量的专家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在教学分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不超过20人的评审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太多时,可以随机抽取部分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抽取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监察审计处各派1名代表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推荐、评议事项时,同意票应达到实到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定事项时,同意票应达到实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在评议、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类的项目、奖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校外专家评审。
第三十一条 道德工作委员会遇到重要学术问题论证、学术纠纷裁定时,可以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与。
第七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术性二级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7-13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学院院长;
二、本学院的学科组织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
三、学院中正高职称学术人员代表。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和学科组织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是当然成员。正高职称学术人员代表可以由各个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院提名、协商推荐、选举等方式产生。当学院正高职称学术人员不足时,可以在副高职称学术人员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原则上在学科主任中产生。副主任可以由各个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院提名、协商推荐、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能:
一、审议本学院学科、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等的报告;
四、负责本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学校同意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