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位点建设 >> 上级 >> 正文

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行〔2011〕8号)

时间:2013-11-27 19:52:0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绍高校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教改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高等教育内涵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专项拨款(即专项资金)和学校的相应配套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公平择优的原则。项目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鼓励学校平等竞争。

(二)讲求效益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鼓励创先的原则。通过建设培育,提高综合实力,形成自身特色,力求项目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经费分配额度: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额度:文科类每年不少于8万元、理科类(含经济类)每年不少于12万元、工科类每年不少于16万元。

(二)重点专业建设经费额度:文科类每年不少于6万元、理科类(含经济类)每年不少于10万元、工科类每年不少于14万元。

(三)精品课程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经费每年各资助50万元左右,并根据精品课程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数平均分配。

(四)教师教改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其他项目根据情况作出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建设周期: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四年,精品课程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周期为三年,教师教改项目和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周期为1-2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四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和要求:

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护,图书(含电子类图书)、资料订购等。此费用文科类不低于项目资金的35%,理工科类不低于项目资金的45%。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5%。

开放基金:用于围绕本科学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此费用文科类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理工科类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5%。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参加或承办学术会议、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的自护与配套奖励、成果鉴定与评审、咨询合作(含网络建设、聘请高层次人才研究、工时补贴)等。此费用文科类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理工科类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5%。

(二)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和要求:

硬件建设经费:用于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图书(声像)资料、耗材购置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软件建设经费:用于教材建设,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计算机题库系统)等。此费用不低于项目资金的40%。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主讲教师培训、聘请专家、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三)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践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人文环境建设、外出调研、合作交流以及创新创业奖金等。

(四)教师教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教师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手段和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中产生的费用;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在科技创新研究和实践中产生的费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用于奖励在绍高校中的集体组织或教师个人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取得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教学成果。

(五)各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节约、高效、合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可以以劳务形式列支专家讲学酬金、工时补贴,但不能超过国项目资金的10%。专项资金不得已劳务奖金、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成员,不得用于罚款、捐款、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六)各项目专项资金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七条 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应按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做好年度经费使用计划(见附表),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各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要求为每个项目提供相应配套经费(其中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教师教改项目保证1:1配套)。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对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反映经费支出情况。

第九条 建立项目申报立项机制。为保证把好项目的入口关,确保评审立项的科学公正,各高校要建立项目校级初评制度,择优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合理的立项程序、标准和方法(具体程序、标准和方法按各项目立项要求另行通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立项。

第十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要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制度。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预期效益,项目学校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项目终期评估指标体系另行通知),评定结果不合格的,视未完成建设目标情况,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年度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43号﹞对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使用范围和要求,结合项目建设效益检查和经费绩效考核按年度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各高校。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在绍全日制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绍兴市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绍市高教﹝2005)54号﹞同日起废止。

   
Copyright © 2022 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处 版权所有 |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 邮编:3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