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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7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1日 09:35    点击次数:

为表彰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的文件规定,决定在2017届毕业研究生中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2017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研究生按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推荐。

三、推荐名额(具体见附件1)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违纪处分者、延期毕业或当学年休学者,不得参评。

2.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一篇相关专业论文。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在规定学制内,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两次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卓越奖学金、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等同于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二等奖等同于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同一年度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为同一人者,只计一次。

5.如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则撤销其所获“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五、评选办法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提交发表论文(著作)、获奖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如实介绍和评价现实表现情况。

(三)各学院建立相应评审小组,在全面审阅研究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论文及科研成果和指导教师推荐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名单。

(四)12月23日前,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及时听取学生意见。如有学生对评审结果或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应进行复议,并及时给予反馈。

(五)12月30日前,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报送校研究生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

(六)2017年5月,学校发文表彰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六、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要对评选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完成评选工作。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由校研究生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三)评选工作必须按照条件及程序严格评审,宁缺勿滥,确保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质量。

(四)学校设立评选工作咨询、监督热线(88348945、88342097),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七、奖励办法

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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