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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09:50    点击次数:

二级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为做好2023学年第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的,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调整: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5.没转档案的非定向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6.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发放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三、发放程序

1.315日前,学院组织研究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诚信承诺书》(附件1),由研究生本人签字后交二级学院留存;审查研究生是否具有国家助学金发放资质,并填写《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质审核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领导签字盖章)报送至研工部研究生管理科(行政楼西236),电子版发送至浙政钉,联系人:赵华。

2.320日前,研工部复核各学院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质审核汇总表》,并交学校财务处划拨国家助学金至研究生银行卡。

四、工作要求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开展。

2.各学院应严格核查研究生的学籍状况和档案工资关系,对于有固定收入、档案未到校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发放国家助学金。如有弄虚作假或违规发放行为,将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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