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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生证管理规定(绍学院研〔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8日 10:17    点击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证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规定: 

一、研究生证是我校研究生身份的证明,每位研究生应该按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处发给研究生证。研究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加盖校钢印和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三、任何一名研究生不得同时拥有两张研究生证。凡用不适当手段重复领取研究生证,一经发现要立即收回,并处补办研究生证收费的10倍以上罚金,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将研究生证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要根据情节给予教育处理,对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研究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时,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第二周(新生除外),未经办理注册手续者,研究生证不能继续生效。

六、个别损坏研究生证者,需携带原损坏件,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后,由研究生处核查、换发。 

七、补发研究生证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证确属遗失者,由本人如实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补办。

2.申请更换、补办研究生证,均需附一张1寸免冠照片,缴纳制作工本费。

3.学生若在申请补办期间或补办后找回原有的研究生证,应立即向研究生处说明,终止申请或退回新补的研究生证。

4.研究生在校期间,若发生研究生证遗失,只能补办一次。 

八、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取消学籍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如遗失者由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证明。

九、如家庭地址变更原因,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本人姓名更改需办理更改姓名时,应持有校保卫处(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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