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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绍学院发〔2014〕95号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5日 10:18    点击次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现将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关于结婚

(一)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研究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每年新录取的研究生须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婚育状况调查表》,经其入学前所在单位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所属计生部门签字、盖章后,在新生入学时交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交研究生工作部、校医务室备案。

三、关于生育

户口未迁入我校的研究生,其生育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管理。其生育申请经当地计生部门核准后,由学生本人到校医务室登记备案。

户口在本校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供婚育状况证明后,到学校相关部门领取《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证明,然后由校医务室审核后拨给生育指标。

根据《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者,应当办理休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等待遇。

四、违纪处理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违法生育,则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学生党员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本规定经2014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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