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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6日 10:2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增强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丰富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建设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更好地发挥校园文化活动在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校园文化管理要贯彻有利于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形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风、教风、学风的管理;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学生社团管理;校园文化环境管理;校园文化秩序管理;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等。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与社会公德相悖。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要履行审(报)批程序。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牵头,学工部、校团委、研工部、校工会分工负责。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理校园文化活动;校保卫处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按照《绍兴文理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校园内举办各种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要有明确的举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内容。须事先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在校园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查获得批准。

(二)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同意,获准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从事经营活动。

(三)报保卫处审查同意,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要保证活动内容文明健康,任何个人或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内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

学校直接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文体活动需经学校党政领导同意,并成立有主管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安全保卫工作。各部门、分院和群众团体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到党委宣传部备案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经保卫处审核登记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举办。举办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制订安全措施和落实纠察人员。活动期间要接受党委宣传部对活动内容的监督和保卫处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校园宣传环境和重大节庆日环境布置的管理;横幅标语、宣传板、欢迎牌等的管理;宣传橱窗、阅报栏、信息公告栏的管理;校园内部刊物的管理等,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校园宣传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复制、发布、传播各种反动、迷信、淫秽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设摊售书或出售其他文化用品,须经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经营。校外单位、个人单独或与校内单位联合进行学习和文化用品展销、促销活动的,须经校保卫处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和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严禁销售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反动、迷信、淫秽等内容的书籍或其他文化用品。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事先由组织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能组织成立。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非本校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党委主管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委宣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校园文化的管理,不断引导和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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