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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0日 11:28    点击次数:

各学位点:

为做好研究生资困助学工作,现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硕士研究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的硕士研究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

3.父母生病(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5.来自灾区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考虑。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有一方下岗(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的学生;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无固定收入。

(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或高金额电脑(特殊专业要求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外租房(特殊原因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比例和人数

各学院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比例为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1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为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5%,具体人数详见附件1。

五、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学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附件2),到研究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在10月1日前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

学院通过找学生个人谈话、班级同学民主评议、导师了解情况等方式,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请各学院在10月15日前将汇总表(附件3)交研究生工作部,科教楼303办公室,联系人:何标,联系电话:88342707。

(三)学校审定

校研究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审定,并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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