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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30日 12:32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共中央党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经商财政部,现将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双证”部分,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提高质量作为2014年研究生计划管理工作重心。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改革,主动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各培养单位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服务。

二、加强宏观管理,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重点支持适应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探索和平台建设,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重点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扩大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2014年起,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各类长学制普通本科生在转入研究生学习阶段时,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纳入招生录取工作程序。

三、改进和完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各研究生计划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结构进行认真分析,切实优化学校间、学科专业间招生结构。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共同支持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发展、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研究生教育。坚决限制科研项目和经费缺乏、培养能力明显不足的招生单位和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四、认真落实各类专项招生计划。2014年起,各“2011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招生计划实施单列;继续实施“千人计划”、“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博士学位”、“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等专项计划;继续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农村学校师资计划、强军计划、援藏计划。上述各类专项招生计划(见附件)均包含在有关招生单位2014年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各有关招生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确保实效。

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地方、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招生单位录取的各类博士生、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数。

各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填好的《2014年博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2014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和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据库一同报送主管部门。数据库于5月10日前通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和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传,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学生司。数据表于5月10日前送交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招办汇总,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办于5月12日前统一报送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高校学生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msheas.com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

附件: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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