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URREH HASSAN AHMED,男,尼日利亚籍,吉布提籍,护照号码:10R****49,中文名:富人,我校2018级春季入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国际留学研究生。
该生在报名注册后,经常擅自外出并旷课。从5月29日开始,并未做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校,而且并没有和学院老师有任何联系,学院老师在得知其擅自离校后,多次督促其返校,该生不予理睬。我院于6月28日对该生进行书面警告,要求其务必于6月29日返校。其后该生并未返校,并让其室友黄学飞试图跟我们拖延时间和周旋。该生缺席了7月2日和7月3日的期末考试,至今未归。
鉴于该生的表现,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其已构成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事实(5月29日-至今),并且无视国际教育学院对其做出的提示,警告等处理,情节恶劣,不适合在我校继续读书。
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十七条第5款、第十八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如果本人对退学事实有异议,可于2018年7月25日以前向学校研究生处(科教楼303室)提出书面申述和申辩。如果到期没有提出任何申述和异议,研究生处将启动强制退学程序。
研究生处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