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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雷特等11名国际留学研究生拟退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3日 15:09    点击次数:

 

1.古雷特(GULLED FARAH MAKARAN男,工商管理专业,护照号码:P00****22),于今年8月提出回家看望母亲,并要求三个月后返校。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建议其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但该生未办理休学手续,就自行离校。该生离校后,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办理相关手续,但该生均不予理睬,并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2.努尔扎达(SAPARALIEVA NURZADA女,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护照号码:AC2****54),于今年暑期回国,并告知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人员不再来我校继续读书,并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3.法娜(HAGOS FANA MULUGETA女,化学工程专业,护照号码:EP4****25),原计划申请我校化学工程专业,后因我校化学工程专业的硕士点未能批准而无法继续就读该生已转入其他高校就读,并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未返校报到,也未提交自动退学申请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7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4.光明(ISOKOV YORKINBEK男,数学专业,护照号码:AB2****59),因暑期在我市柯桥区一餐馆非法打工,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该生已经回国,并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未返回学校。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5.以利亚斯(ILYAS ABDIRIZAK HUSSEIN男,临床医学专业,护照号码:P00****67),在我校就读期间,又申请去其他高校就读,并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也未提交自动退学申请。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7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6.朱熹(TEFERA BETHELEHEM SOLOMON女,土木工程专业,护照号码:EP4****11),暑期离校后,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且未向学校说明原因。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7.王信(GEBREHIWOT ADANE ABATE男,土木工程专业,护照号码:EP4****99),暑期离校后,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且未向学校说明原因。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8.诺曼(NOMAN HOSSAIN男,艺术专业,护照号码:BP0****66),暑期离校后,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且未向学校说明原因。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9.黄学飞(EGAL WELI DAUD男,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护照号码:P00****13),暑期离校后,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且未向学校说明原因。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10.王妮(KANGEMBEU VERONICA女,工商管理专业,护照号码:EN****79),暑期离校后,在开学(98日)后一个月内仍未返校报到,且未向学校说明原因。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11.丹尼尔(BUGABO DANIEL,男,土木工程专业,护照号:PC****12)因病回国后,一直无法返校进行后续学习。土木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已与该生取得联系,该生表示无法回校学习。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第17条第3款、第18条规定,拟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退学处理。

 

如果本人对退学事实有异议,可于2018116日以前向学校研究生处(科教楼303室)提出书面申述和申辩。如果到期没有提出任何申述和异议,研究生处将启动强制退学程序。  

 

                              研究生处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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