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研究生资助对象身上。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 )和学校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一)资助对象特别困难研究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供养学生、低保户的城市家庭子女;
3.父母生病(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5.建档立卡的特困家庭;
6.特困家庭的持证残疾学生;
7.来自灾区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考虑。
(二)资助对象一般困难研究生:
1.单亲、父母有一方下岗(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的学生;
4.建档立卡或精准扶贫的一般困难家庭;
5.一般困难家庭的持证残疾学生。
(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研究生资助对象:
1.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4.购买高档或高金额电脑(特殊专业要求除外)的;
5.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6.在校外租房(特殊原因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其他不符合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机构及职能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五、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资助对象的研究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按照认定标准,并结合研究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申请研究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学校审定
校研究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对各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审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六、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研究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明确分工与责任,扎实有序地开展认定和建档工作(附件1学院存档)。请学院认定工作组在10月13日前将附件2、3交至研究生处,电子表发QQ:21157593。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88348945。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2020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3:2020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信息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