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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6〕107号)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11:23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质量建设,强化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绍兴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绍学院发〔2011〕2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督导组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三条 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处面向全校招聘,经学校批准聘任。聘任期限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督导组工作接受研究生处的业务指导,其日常事务安排、联系协调以及人员管理等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五条 督导组的工作职能是对课程建设质量、任课教师教学质量、在校研究生学习质量、学位点教学过程管理质量进行调查分析、督促、评价及咨询、指导,及时发现研究生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供研究生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为学校决策咨询。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常规性教学督导。主要包括听课评课、检查和指导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检查和指导学位点教学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和督促学位点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

(二)研究性督导工作。主要包括参与讨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完善,指导学位点制定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三)专题评估与研究。开展对各学位点课程建设质量、教学过程管理质量的评估考核,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对学位点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为学位点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对教学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提供解决方案。

(四)教风、学风建设调研。评价、指导教师课堂教学,重点帮助青年博士、硕导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结合学位点实际,为促使学生研究性学习,提高研究生学习能力出谋划策。

第六条 督导组的工作通过随机听课、考察教学过程、查阅教学文件、参与教学检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主要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参加各学位点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二)可随时深入研究生教学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三)可调阅学位点、职能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日志、实践实验记录、教学大纲、实践实验计划书、使用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等材料。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研究生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五)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六)参与学位点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

第七条 督导组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坚持以评促建、督导并举、重在导向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自觉学习上级有关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要求,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二)每学期初根据研究生处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出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三)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评估意见。

(四)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善意科学,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或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

(五)按规定做好督导工作的书面记录,完整填写相关表格。

(六)及时汇总、定期归档所有评估资料,建立完整的研究生教学评估、质量监督档案。

第八条 督导组工作实行相对独立运作机制,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落实各项工作。督导组须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讨论督导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研究生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督导工作任务,给予督导组成员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条 各学位点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督导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被督导的学位点或教师如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有权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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