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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学院发〔2016〕58号)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5日 15:19    点击次数:

第一章新生入学

第一条 国(境)外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凭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外事处注册、到学院报到,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向外事处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留学研究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外事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经外事处和研究生处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治疗、休息。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院同意及外事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章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留学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由留学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留学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当学期注册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处。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外事处,由外事处酌情上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请假1周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备案。留学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留学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外事处办理,并在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转专业、转导师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的双方导师、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同意转专业的申请,由研究生处存档备案。留学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报告留存学院备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已婚女学生经批准生育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意见。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保留休学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留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读时的奖学、助学待遇。因病休学者,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和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准予复学的留学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给予注册。

第五章退 学

第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2)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5)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7)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8)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根据第十七条第(1)、(2)、(3)、(5)、(6)款对留学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并通知留学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办公网公布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处理。

根据第十七条第(4)、(7)、(8)款作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退学的,还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处理。

留学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处理。

第十九条 对留学研究生的退学、取消学籍的处理,经分管校长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后执行。退学、取消学籍的决定文件报浙江省教育厅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处在学校内公布2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留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六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二十三条 留学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2年。

第二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延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时的半年前提出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延期申请交研究生处备案。经批准休学的留学研究生,复学后应当相应延长修学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留学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二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学校相应规定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相应待遇。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留学研究生,在外学习、研究期间得到对方资助的,不同时享受校内相应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留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细则另订。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的,在提前进行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毕业留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留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完成一年以上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能完成其它学习环节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留学研究生符合绍兴文理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研究生处有关留学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留学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结束学业的留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到研究生处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原就读学院证明、研究生处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其 他

第三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办理时间在每学期末。由留学研究生本人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境)外留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经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6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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