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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19〕12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14:0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培养,保证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交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如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等事由,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经家长签字,同时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病者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并出具不宜在校学习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占用学校教学和后勤资源。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和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从正式入学开始计算,其缴费标准、有关待遇等均按正式入学年份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等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办理休学(已取得学籍的)手续。复查合格的,取得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取得学籍前,如违反校纪校规,其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的,需由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发文公布。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同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研究生处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新生应在入学后按学校规定及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反馈所在学院,学院确认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和学生证到研究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 周者,视作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考勤由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和论文期间的考勤分别由任课教师、导师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如假期满仍不能参加正常学习、活动,则需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需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3 天以内(含3 天)者由导师批准;3 天以上、2 周以内(含2 周)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2 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手续在所在学院备案。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除紧急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未请假处理。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5 周以上,应当休学。

 

第十六条 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境)探亲、旅游等申请;未经学校批准,研究生不得擅自接受校内外单位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学科发展及培养环节需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参加寒暑假短期出国学习交流属于因私出国,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研究生处备案。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和有关活动;

 

(二)请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四)以欺骗手段编造请假理由被准假。

 

对旷课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由学院通报,报研究生处备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婚育休假规定按《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应考核,达到应修学分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期末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在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事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课程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研究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研究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期末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缓考:

 

(一)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务部门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开课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予缓考,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补考:

 

(一)取消考试资格;

 

(二)违反考试纪律;

 

(三)未办理缓考手续;

 

(四)重修考试不及格;

 

(五)实践性课程不及格。

 

补考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或无补考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如下:

 

(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总评成绩记载;

 

(二)课程补考合格后可取得课程学分,成绩按实记载;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四)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五)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并加以注明;

 

(六)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 分(或良好)及以上,按实际成绩记载;低于80 分(或良好)以下的,计为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取消其正常考试及补考资格,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按照学位授予及奖惩处理等有关规定对其学位授予、荣誉评比、学术称号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一般不能更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不能正常履行指导工作的,原则上须更换导师:

 

(一)导师调离本校无法指导的;

 

(二)导师出国(境)1 年以上的;

 

(三)导师因健康原因或办理退休等;

 

(四)其他原因。

 

更换导师需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所学专业调整、导师变更、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转入学院负责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确定导师,报研究生处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业水平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转入相关专业。转专业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应在第一学年内申请。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和进行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定向就业”等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不同学习方式之间的;

 

(三)学术型与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之间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拟转入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率(录取当年)高于现所学专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具体工作程序及后续学习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病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达5 周以上的;

 

(二)已婚女研究生经相关部门批准生育的;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的;

 

(四)申请创业获批准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发文。休学手续在所在学院备案。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必须提供自主创业的翔实证明材料,

 

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享受自主创业休学的鼓励性政策。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以1 学期为最小单位,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受理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当于休学期满前1 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诊断意见,经校医院核准并提出复学建议,并由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同意复学的学生,按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交换学习、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无需办理休学手续,但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学校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者;

 

(三)经重修后累计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 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含论文工作)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5 周者;

 

(九)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者;

 

(十)累计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超过2 年者;

 

(十一)自费出国留学者;

 

(十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劝说无效者;

 

(十三)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十、十三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或函告)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家属);无法书面告知时,可在学院网页公告2 周,视同告知。研究生若有异议,可于收到告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告知后2 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处理意见表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处理。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九、十一、十二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还需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核准,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处理。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终止学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批准。

 

第四十条 对于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公布决定文件,由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决定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30 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送达本人后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凭离校单到研究生处领取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该生在校未办理手续说明放入其档案,一并寄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的户口、档案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入学前已有工作单位、退学时未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就同一事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5-3 年,专业型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以国家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习年限为标准。非全日制硕士生可根据各学科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0.5-1 年。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因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期限最长2 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因情况特殊或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业。研究生延长学业,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1 个月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延长学业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经批准延长学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待遇。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自然延长修学年限,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不属延长学业;经批准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研究期间得到对方资助的,不同时享受校内普通奖学金。委托培养研究生延长学业,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总学习年限。学校根据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绍兴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因科研成果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相应学位所要求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已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对学满1 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若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1 学年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制作、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的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并将离校单交回学院后,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章其他

 

第五十七条 港澳台研究生、外籍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 9 1 日开始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1792 号)同时废止,其他先行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学生学籍处理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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